建银投资旗下私募基金公司被讨薪 赔偿金额逾58万元
南方财经全媒体记者 徐倩宜 北京报道
近期,建银基金一则判决书揭示了一起“国家队”旗下的投资私募基金公司被起诉讨薪的事件。
邓某于2015年4月进入嘉浩盈华(天津)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岗位为养老投资部门负责人。旗下
2022年7月,私募上述基金公司更名为“建投元泰(北京)私募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统称“建投元泰”)。公司
根据启信宝信息显示,被讨建投元泰的薪赔唯一股东是建投控股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穿透显示,偿金建投控股为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建银投资)全资子公司,额逾而建银投资则是建银基金中央汇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的全资子公司。
建投元泰成立于2014年5月,投资实缴出资额2000万元人民币。旗下该公司目前有10支正在运作基金,私募2支处于延期清算状态。公司
逾期未续签合同被讨薪
建投元泰与邓某共签订了两份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被讨最后一份合同签订的期限为2018年5月1日至2021年4月30日。
根据裁判文书显示,2019年2月,邓某被派到建投元泰下属的吉林省养老服务产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工作(简称:吉林养老基金)。
吉林养老基金称,在2019年10月之前,两家公司曾共用办公场所。邓某同时也兼任着建投元泰分派的工作,并且参加建投元泰的工作会议。
邓某在2021年4月30日被吉林养老基金邮件通知,不再安排相关工作。
2021年5月10日,邓某向建投元泰发送告知函,要求限期回复是否续签劳动合同,并表示,如果续签合同,需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但建投元泰运营负责人告知明确向邓某表示不会再续签劳动合同。
邓某主张其2021年5月1日至5月31日正常出勤,建投元泰未支付5月期间工资。随即向仲裁机构、法院提请建投元泰支付自己在5月期间的工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等欠薪。
建投元泰则认为,因为自2019年2月开始,邓某为吉林养老基金工作,工资和社保均由该公司支付,并受其劳动管理,双方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
2019年2月后,邓某的用人单位究竟是谁?
法院认为,邓某的用人单位仍然为建投元泰。主要基于三方面原因:
首先,邓某与建投元泰签署过两份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第二份截止2021年4月30日,并且双方并未签署过任何书面的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也未有证据显示建投元泰已明确做出过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并且邓某与吉林养老基金之间从未签订过劳动合同。
其次,邓某是由建投元泰委派至吉林养老基金工作的。劳动者被用人单位派往其他单位工作,也应认定劳动者与签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再次,建投元泰是吉林养老基金的股东,双方之间存在关联关系。虽然邓某从2019年2月起被派往吉林养老基金工作,但邓某的银行流水显示自2016年4月起吉林养老基金就开始向邓某支付差旅费、报销款等费用。而且邓某也一直在向建投元泰汇报工作。
法院认为,邓某工作地点及工资发放主体等差异均不能直接否定邓某与建投元泰之间签订的劳动合同。并认定2019年2月之后邓某仍与建投元泰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根据工资单及银行流水证据,法院认定邓某的月薪标准为42600元。同时根据休假情况认定,2021年5天年假未休。
一审判决由建投元泰支付邓某2021年5月期间工资42,600元,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42,600元,违法解约赔偿491,918.7元,未休年假工资7,834.48元,总计58万余元。
双方均提出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劳动者应当如何维护自身权益?
在劳动关系中,劳动者仍处于弱势地位。而且实践当中,普通劳动者常常对劳务外包、劳务派遣、借调、委派等法律关系常常难以区分,进而导致难以确定用人单位主体,在维权时容易走弯路。
北京周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刘鱼芳表示,劳动者可按照两种方式确认自己的用人单位:第一,若已经签订了劳动合同,以劳动合同主体确定用人单位;第二,若未签订劳动合同,可结合实际用工情况、工资发放情况、社保缴纳情况等综合判定用人单位主体。在证据留存方面,应注意留存劳动合同、入职登记表、工资发放记录、社保缴纳记录、工作证、考勤记录、工作邮件等能够证明接受单位管理和安排实际提供劳动的相关证据材料。
刘鱼芳进一步提出劳动者维护自身权益的建议:首先,在劳动关系建立之初,要积极督促用人单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将劳动报酬、福利待遇、劳动条件、劳动保护等双方权利义务书面化,同时要向用人单位积极索要经双方签字盖章的劳动合同文本并妥善保存,以避免未来举证困难。
其次,在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用人单位发生恶意拖欠或克扣工资、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等侵犯劳动者权益的情形时,可立即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并要求其支付经济补偿。
再次,用人单位不得任意解除劳动合同,只有符合法定事由和条件并经法定程序,用人单位才可解除劳动合同,符合条件时,还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因此,在被辞退时,劳动者应对照劳动法的相关规定了解自身合法权益并依法维权;
最后,劳动者应了解常见的维权渠道,当自身权益受到侵害时,应依法理性维权,可向劳动监察行政部门投诉、提起劳动仲裁或诉讼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必要时也可委托专业人员介入。
(作者:徐倩宜 编辑:李玉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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